漾濞彝族自治縣林長制領導小組
關于印發《漾濞彝族自治縣林長制縣級會議制度(試行)》等六項制度的通知
各鄉鎮黨委和人民政府,縣林長制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躍進林場:
現將《漾濞彝族自治縣林長制縣級會議制度(試行)》《漾濞彝族自治縣林長巡林工作制度(試行)》《漾濞彝族自治縣林長制信息工作制度(試行)》《漾濞彝族自治縣林長制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協作制度(試行)》《漾濞彝族自治縣林長制工作縣級督查制度(試行)》《漾濞彝族自治縣林長制縣級考評辦法(試行)》等6項林長制運行制度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漾濞彝族自治縣林長制領導小組
2022年5月24日
漾濞彝族自治縣林長制縣級會議制度(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林長制工作議事程序,保障林長制工作有序開展,根據《中共漾濞彝族自治縣委辦公室 漾濞彝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漾濞彝族自治縣全面推行林長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漾辦通〔2021〕80號),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縣級會議指縣級林長會議、縣級總督察會議、縣級林長制部門協作會議。
第三條 縣級林長會議主要有以下形式:縣級總林長會議、縣級林長制領導小組全體會議??h級總林長會議、縣級林長制領導小組全體會議按年度由縣級總林長或領導小組負責人召集并主持召開,可視情況合并召開。參加縣級林長會議人員為縣級總林長、縣級林長,總督察長、副總督察長,鄉鎮林長和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其他出席人員由縣級總林長根據工作需要確定。會議主要內容包括:
(一)傳達學習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縣委、縣政府關于保護發展森林、草原和濕地資源的決策部署,以及有關領導指示、批示精神,并研究貫徹落實措施;
(二)研究重點工作、決定重大事項;
(三)通報全國、全省、全州和全縣推行林長制考核情況;
(四)對全縣推行林長制工作進行總結和安排部署;
(五)研究確定林長制年度工作要點和目標任務;
(六)研究林長制表彰、獎勵及重大責任追究事項;
(七)協調解決有關全局性重大問題;
(八)需縣級林長會議議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條 縣級總督察會議按年度由縣級總督察或副總督察根據需要適時主持召開。參會人員為:縣人大常委會、縣政協有關負責人、縣林長制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縣林長制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負責人等,其他出席人員由縣級總督察或副總督察根據需要確定。會議主要內容包括:
(一)傳達學習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縣委、縣政府關于林長制督察工作的決策部署,以及有關領導指示、批示精神,對全縣全面推行林長制督察工作進行動員、部署;
(二)通報全縣全面推行林長制督察工作情況,重點突出督察發現問題及整改情況;
(三)審議林長制年度督察方案,研究部署翌年全縣林長制督察工作;
(四)經縣級總督察或副總督察同意提請研究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縣級林長制部門協作會議定期或不定期由縣林長制領導小組副組長或者委托縣林長制辦室主任主持召開。參加縣級林長制部門協作會議人員為:縣級林長制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負責同志、縣林長制辦公室有關人員。會議主要內容包括:
(一)貫徹落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決策部署,以及縣級總林長的指示批示;
(二)通報全面推行林長制工作有關情況,研究部署需協同開展的工作,協調解決有關問題;
(三)研究落實縣級總林長、總督察、副總督察、林長交辦事項;
(四)通報各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林長制工作開展情況,商議林長制日常工作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五)審議擬提請縣級總林長會議或縣級領導小組全體會議研究的重大行動和重要事項;
(六)審議擬上報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的重要報告和請示;
(七)聽取各縣級林長制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落實林長制工作情況的匯報;
(八)縣林長制辦公室主任同意審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本制度由縣林長制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漾濞彝族自治縣林長巡林工作制度(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壓實和規范各級林長的履職責任,更好發揮林長作用,促進森林、草原和濕地資源保護發展工作取得實效,根據《中共漾濞彝族自治縣委辦公室 漾濞彝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漾濞彝族自治縣全面推行林長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漾辦通〔2021〕80號),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林長巡林指縣、鄉鎮(國有林區)、村三級林長對各自責任區域內森林、草原和濕地資源保護發展工作開展的巡查指導。
第三條 縣、鄉鎮(國有林區)及村三級林長是巡查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森林、草原和濕地資源保護發展工作開展定期巡查、不定期巡查和專項巡查。巡查情況要及時報送同級林長制辦公室。
第四條 縣、鄉鎮(國有林區)及村三級林長分別按每季度、每月、每周的頻次至少開展1次巡林。各級林長應結合重大政策落實、重點任務推進實施等森林、草原和濕地資源保護發展工作實際需要組織開展專項巡林。
第五條 巡林做到責任區域全覆蓋,突出重點區域和重要時間節點。做好森林、草原和濕地資源管理保護、森林草原防滅火、林木病蟲害防治、突發事件、重大活動環境服務保障等專項巡查工作,及時發現并解決森林、草原和濕地資源保護發展中的問題。各級林長應結合重大政策貫徹落實、重點任務推進實施等森林草原資源保護發展實際需要組織開展專項巡林。
第六條 開展巡查可通過實地抽查檢查、召開座談會、“四不兩直”(不發通知、不打招呼、不聽匯報、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層、直插現場)、參加責任區域會議、查閱檔案資料等方式進行。
第七條 縣級林長巡林主要內容包括: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縣委、縣政府關于保護發展森林、草原和濕地資源的決策部署和森林大理示范縣建設情況;
(二)壓實和履行森林、草原和濕地資源保護發展責任情況;
(三)落實林長制重點工作任務情況,落實上級林長和督察指示要求情況;
(四)實地調研督察森林、草原和濕地資源保護發展情況;
(五)協調督促解決森林、草原和濕地資源保護發展中的突出問題、檢查推進林長制年度重點工作和下級林長及林長制辦公室履職盡責情況;
(六)需要縣級林長巡查的其他情況。
第八條 鄉鎮(國有林區)級林長巡林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縣委、縣政府關于保護發展森林、草原和濕地資源的決策部署情況;
(二)壓實和履行森林、草原和濕地資源保護發展責任情況;
(三)落實林長制重點工作任務情況,落實上級林長和督察指示要求情況;
(四)協調解決森林、草原和濕地資源保護發展中存在的問題,檢查村級林長履職盡責情況;
(五)需要鄉鎮(國有林區)級林長巡查的其他情況。
第九條 村級林長巡林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及時發現占用林地、濕地、濫伐盜伐林木樹木等破壞森林草原資源的行為應制止并上報;
(二)制止野外非法用火,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發現火情及時報告并協助撲救;
(三)保護轄區內林草生產服務標志、標牌等公益性標志設施;
(四)發現并報告林地、草原和濕地內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影響樹木生長和林地濕地景觀的問題;
(五)發現并報告責任區內森林草原有害生物發生情況;
(六)需要村級林長巡查的其他情況。
第十條 縣級林長聯系單位牽頭負責林長巡林的工作對接、方案制定與實施、起草巡林報告、督促責任區限期完成問題整改等工作。
第十一條 各級林長制辦公室應為本級林長巡林提供對應責任區保護發展森林、草原和濕地資源工作的基本情況,任務清單和問題清單,協同林長聯系單位和對應責任區共同做好林長巡林工作,建立林長巡林臺賬,對巡林過程中林長的指示要求和發現問題實行清單管理、跟蹤督辦。
第十二條 各級林長要按照目標任務開展巡查,做好巡查記錄,發現問題制定整改清單、措施辦法,明確完成時限,建立巡查問題管理臺賬。不能及時解決的應及時上報。
第十三條 縣林長制辦公室及時將巡查情況予以通報,并將結果納入年度考核。
第十四條 各地可結合實際,依據本制度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五條 本制度由縣林長制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漾濞彝族自治縣林長制信息工作制度(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全縣林長制信息公開、報送等工作,根據《中共漾濞彝族自治縣委辦公室 漾濞彝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漾濞彝族自治縣全面推行林長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漾辦通〔2021〕80號),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各級林長制辦公室應當按照及時、準確、規范的原則做好林長制信息公開、報送等工作??h級林長制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各鄉鎮(國有林區)林長制辦公室應及時向縣林長制辦公室提供協同開展林長制相關工作的信息。涉密信息應嚴格遵守保密相關規定。
第三條 各級林長制辦公室對本行政區域應公開的林長制相關信息,應當及時、準確予以公開。應公開內容包括:
(一)與林長制工作相關的政策文件、規章制度、技術性文件等;
(二)林長制組織體系構建情況,主要包括林長名單和責任區域、工作職責、監督電話等;
(三)森林、草原和濕地資源基本概況、保護發展目標等;
(四)林長制工作有關情況、動態及成效;
(五)公眾關注的可公開事項;
(六)其他需要公開的信息。
第四條 應主動公開的林長制信息可通過政府門戶網站、廣播、電視、報刊、微信公眾號等媒體平臺,采用召開新聞發布會,設置公示牌、宣傳牌,印發宣傳冊等方式公開。
第五條 各級林長制辦公室應認真收集、梳理林長制有關工作信息,以簡報形式及時上報上一級林長制辦公室,重要信息實行一事一專報。應報送內容包括:
(一)林長制工作動態、舉措及成效;
(二)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對策建議;
(三)推動工作落實的新思路、新做法、特色亮點;
(四)涉及森林、草原和濕地資源保護發展的重大問題、重大突發事件、重大輿情處置情況;
(五)上級領導指示批示精神貫徹落實情況;
(六)其他須報送事項。
第六條 縣林長制辦公室應根據各級上報信息整理編輯工作動態,報送縣級總林長、林長、總督察、副總督察。
第七條 縣林長制辦公室定期統計、通報各級信息報送和采用情況,并納入林長制工作考核內容。
第八條 本制度由縣林長制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漾濞彝族自治縣林長制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協作制度(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林長制工作的組織協調,強化縣級林長制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之間的溝通協作,促進各成員單位有效履行職責,推動形成工作合力,根據《中共漾濞彝族自治縣委辦公室 漾濞彝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漾濞彝族自治縣全面推行林長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漾辦通〔2021〕80號),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各成員單位應按照規定的職責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協調聯動,共同推進林長制工作任務落實。
第三條 協作內容主要包括:會商研究重要政策、重大舉措、重點工作,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參與落實林長制重要工作,互通共享信息等。
第四條 縣林長制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應明確1名分管領導和1名聯絡員,人員因工作變動需要調整的,由所在單位相應職務的同志自行遞補,并報縣林長制辦公室備案。
第五條 建立工作會商機制??h林長制辦公室根據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以組織召開部門協作聯席會議、部門協作聯絡員會議和開展專題會商等方式,重點研究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縣委、縣政府關于林長制重大決策部署的措施,協商解決森林、草原和濕地資源保護發展和林長制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協調落實縣級總林長、林長和縣級總督察、副總督察交辦的事項,研究制定政策制度和重要規劃、計劃、方案等。
第六條 建立工作參與機制。各成員單位應按照有關工作部署,積極參與林長巡林、工作督察、年度考評、有關會議和活動、重大專項行動、專題調研等??h林長制辦公室就林長制工作重大政策、重要規劃計劃和重大事項征求意見時,各成員單位應當積極配合,認真組織研究,及時反饋意見建議,合力推進工作落實。
第七條 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機制??h林長制辦公室與各成員單位之間、各成員單位之間要暢通信息交流渠道、及時貫徹落實縣委、縣政府部署要求的情況,貫徹落實縣級總林長、林長和縣級總督察、副總督察有關指示批示精神的情況,以及本單位相關工作開展情況和經驗做法等,通過會議、會商、簡報、書面通報等方式進行互通交流,最大限度實現信息共享。
第八條 各成員單位應按要求向縣林長制辦公室書面報送落實林長制工作年度總結及下一步工作意見建議。
第九條 本制度由縣林長制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漾濞彝族自治縣林長制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職責
附件
漾濞彝族自治縣林長制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職責
1.縣委辦公室負責協調保障擔任縣級林長、縣級督察的縣委領導開展工作和督促指導林長制考評工作。
2.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協調保障擔任縣級林長的縣人民政府領導開展工作。
3.縣紀委監委負責林長制工作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執紀問責及違法違紀案件的查處工作。
4.縣委組織部負責督促指導林長履職考評工作。
5.縣委宣傳部負責督促指導林長制有關宣傳教育和社會輿論引導等工作。
6.縣委政法委負責督促指導依法治林治草治濕工作。
7.縣委統戰部負責組織各民主黨派和社會團體支持并參與林長制工作。
8.縣信訪局負責林長制工作推進中的信訪事件處理工作。
9.縣委編辦負責林長制推行中涉及的有關機構編制工作。
10.縣人社局負責各類護林人員選聘、監督、考核的指導工作,積極推動林區富余勞動力的轉移就業工作,落實護林員相關待遇。
11.縣民宗局負責完成少數民族地區林長制工作的講解宣傳工作。
12.縣委改革辦負責督促指導林長制改革任務落實。
13.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負責協調組織開展林長制督察工作(與縣政協辦公室分工協作)。
14.縣政協辦公室負責協調組織開展林長制督察工作(與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分工協作)。
15.縣發展和改革局負責協調森林草原保護發展重點項目、資金等工作。
16.縣工業信息商務科技局負責統籌推動林草產業二產發展及指導支持森林草原資源保護發展科技攻關等工作。
17.縣教育體育局負責組織開展森林草原防滅火、生態環境保護、生態文明建設的教育宣傳活動,提高校園綠化水平。
18.縣公安局負責組織指導轄區各級公安機關依法打擊破壞森林、草原、濕地等生態資源違法犯罪行為。
19.縣民政局負責完成火災損失救助、野生動物致害救助等涉林災害救助等工作。
20.縣司法局負責協調指導林草地方立法和行政執法監督等工作。
21.縣財政局負責統籌解決保護發展森林草原資源所需經費等工作。
22.縣自然資源局負責統籌優化林草生態用地,完善林草等自然資源資產產權登記制度等工作。
23.州生態環境局漾濞分局負責指導生態文明建設工作,統籌生物多樣性保護,督促指導林草生態保護與修復突出問題整改等工作。
2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督促指導各地開展城市綠化等工作。
25.縣交通運輸局負責督促指導開展鐵路、公路等交通沿線綠化,加強林區、林草道路基礎設施建設等工作。
26.縣農業農村局負責配合做好林草生態保護與修復、有害生物防治及林草產業發展等工作。
27.縣水務局負責統籌開展河流、湖泊、水庫等管理范圍內造林綠化工作,加強林區、草原、濕地、水利基礎設施建設等工作。
28.縣文化和旅游局負責指導生態旅游、森林康養等工作。
29.縣衛生健康局負責配合做好野生動物疫源疫病防控工作。
30.縣退役軍人事務局負責完成林長制領導小組安排的相關工作。
31.縣應急管理局負責森林草原火災應急處置等工作。
32.縣審計局負責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重大森林草原資源保護發展資金使用審計等工作。
33.縣市場監管局負責林草地方標準統一立項、統一審批、統一編號、統一發布等工作。
34.縣林業和草原局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森林草原濕地資源保護發展規劃,強化森林草原濕地資源監管和執法,組織實施林草濕地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重大工程,構建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加強野生動植物和生物多樣性保護,大力發展林草濕地生態惠民產業,組織落實森林草原防滅火、重大有害生物防治責任和措施,承擔林長制組織實施的具體工作。
35.縣統計局負責林草濕地資源及林草濕地產值的統計工作。
36.縣鄉村振興局負責統籌鄉村生態治理、鄉村振興涉及林草資源保護發展等工作。
37.縣醫保局負責完成林長制領導小組安排的相關工作。
38.縣政務服務管理局負責林長制項目的招投標工作。
39.蒼山洱海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漾濞分局負責全面加強蒼山洱海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漾濞部分)、大理蒼山國家地質公園的保護管理,不斷加強管護巡護技術設施建設,促進生物多樣性保護及生態環境保護,配合做好設立蒼山國家公園的可行性研究探索。
40.縣地震局負責完成林長制領導小組安排的相關工作。
41.縣投資促進局負責林草產業的招商引資及項目投資工作。
42.縣機關事務服務中心負責完成林長制領導小組安排的相關工作。
43.縣氣象局負責森林草原防災減災的氣象服務保障等工作。
44.縣供銷社負責配合做好核桃產品的電子商務銷售工作。
45.縣志辦負責林長制的立志工作。
46.縣特色產業培植服務中心負責林草特色產業的培植工作。
47.縣核桃品牌發展服務中心負責核桃品牌的推廣應用、宣傳及核桃產品的檢測工作。
48.縣融媒體中心負責林長制工作的宣傳報道工作。
49.縣總工會負責配合完成林草產業發展的技術培訓工作。
50.縣婦聯負責組織和領導各級婦聯積極開展森林草原防滅火、生態環境保護、生態文明建設活動。
51.縣工商聯負責完成林長制領導小組安排的相關工作。
52.縣科協負責完成林草濕科學技術的推廣培訓工作。
53.縣紅十字會負責完成林長制領導小組安排的相關工作。
54.縣計生協會負責完成林長制領導小組安排的相關工作。
漾濞彝族自治縣林長制工作督察制度(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林長制縣級督察工作,推動各地各有關部門認真履行森林、草原和濕地資源保護發展職責,落實林長制各項目標任務,根據《中共漾濞縣委辦公室 漾濞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漾濞彝族自治縣全面推行林長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漾辦通〔2021〕80號),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林長制縣級督察工作。主要督察對象為9個鄉鎮黨委、政府,國有林區和縣林長制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對9個鄉鎮黨委、政府和國有林區的督察以實地督察為主,對縣林長制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的督察以書面督察為主,具體方式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三條 督察工作由縣人大、縣政協牽頭組織實施,縣林長制辦公室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 督察工作應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結果導向,堅持依法依規、嚴謹規范,做到客觀公正,推動林長制責任、任務落實。
第五條 縣林長制辦公室會同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縣政協辦公室確定重點督察事項、制定督察工作方案,經縣級總督察會議審定后,按照方案開展督察。
第六條 督察內容包括:
(一)學習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縣委、縣政府關于保護發展森林、草原和濕地資源保護的決策部署情況;
(二)各鄉鎮黨委、政府,國有林區落實林長制主體責任、縣林長制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履行林長制部門職責情況;
(三)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自然資源領域督察、國家森林督查、新聞媒體曝光等問題整改情況;
(四)縣總林長令和縣級林長批示、指示等落實情況;
(五)林長制年度任務完成情況、重點問題解決等事項;
(六)人民群眾反映或社會關注的重大問題處理情況;
(七)其他需要督察的事項。
第七條 督察類型分為縣總督察督察,縣副總督察督察。
(一)縣總督察督察。每年對全縣9個鄉鎮及國有林區的林長制工作情況、下級總林長、林長履職情況進行全面督察。由縣總督察負責,縣林長制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會同縣級有關部門開展督察。
(二)縣副總督察督察。每年對全縣9個鄉鎮及國有林區的林長制工作情況進行全面督察。蒼山西鎮、漾江鎮、平坡鎮、太平鄉、富恒鄉5個鄉鎮的督察工作,由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負責牽頭,對應的縣級林長聯系部門及有關縣級成員單位參加;順濞鎮、瓦廠鄉、龍潭鄉、雞街4個鄉鎮和國有林區的督察工作,由縣政協辦公室負責牽頭,對應的縣級林長聯系部門及有關縣級成員單位參加。
第八條 各級督察實行定期、不定期督察制度,全面督察林長制各項工作任務落實情況。
(一)總督察:根據實際需要,實行隨機督察;
(二)副總督察:按季度開展督察,根據需要隨機督察;
(三)鄉鎮(國有林區)、村督察:按月開展督察,根據需要隨機督察;森林草原防火高火險期等特殊時段每日督察,重點督察責任網格巡護人員在崗在位、火災防控措施落實等情況。
第九條 根據督察內容、標準要求、完成時限等可采取日常督察、專項督察等方式。
(一)日常督察:縣級總督察長、副總督察長對縣級林長責任區林長制工作情況開展督察,根據林長制工作目標任務進展對各鄉鎮和國有林區林長制辦公室進行督察,縣林長制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
(二)專項督察:重點對中央領導和省州縣領導批示指示、國家和省州組織開展的專項行動、森林、草原和濕地資源保護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或突出問題整改等完成情況適時組織督察。
第十條 督察程序
(一)督察準備。督察單位根據督察工作計劃或工作實際,
制定督察工作方案。
(二)督察實施。督察單位向被督察對象發送督察通知書
(采取暗訪方式的除外),告知其督察事項、督察時間及督察要
求等。督察單位可以通過聽取情況匯報、審閱自查報告和文件
資料、實地查看核查、聽取公眾意見、召開專題會議等形式開
展督察。
(三)督察報告。督察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督察單位應收集相關資料并匯總形成單次督察報告報送總督察,同時抄送縣林長制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督察單位每年12月30日前編制完成本年度督察總結報告,以正式文件報送總督察,同時報送縣林長制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四)督察反饋。督察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督察單位針對督察中存在的問題,向被督察對象下達“督辦通知”或“督辦函”等督辦文件,明確督辦任務、承辦單位、辦理期限等,同時報送縣林長制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五)督察整改。被督察對象按照督辦文件的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在要求時限內向督察單位報送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實情況報告,同時報送縣林長制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對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視情況開展“回頭看”,組織專項督察。拒不整改和整改不力的,視情形采取函告、通報、約談、向紀檢監察部門提出追責建議等措施,壓實責任,推動整改。
(六)立卷歸檔。督察單位應當對每次督察事項登記造冊,統一編號,對督察指出問題實行清單銷號管理,每次督察任務完成后,及時將督察事項原件、領導批示、處理意見、督察報告、督辦文件、動態整改報告等資料“一事一卷”立卷歸檔。
第十一條 督察結果作為林長制年度考評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本制度由縣林長制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漾濞彝族自治縣林長制考評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縣委、縣政府關于全面推行林長制的決策部署,推動各級黨委和政府履行保護發展森林、草原和濕地資源的主體責任,落實林長制目標任務,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推行林長制的意見>的通知》(廳字〔2020〕34號)、《中共云南省委辦公廳 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推行林長制的實施意見>的通知》(云廳字〔2021〕11號)、《中共大理州委辦公室 大理州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全面推行林長制的意見>的通知》(大辦發〔2021〕22號)和《中共漾濞彝族自治縣委辦公室 漾濞彝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漾濞彝族自治縣全面推行林長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漾辦通〔2021〕80號),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考評對象為各鄉鎮黨委、政府、國有林區、林長和縣林長制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對各鎮黨委、政府、國有林區和林長的考評統稱為“對鄉鎮的考評”,對縣林長制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的考評統稱為“對縣級部門的考評”。
第三條 林長制縣級考評自2022年起按年度組織實施。
第四條 林長制考評堅持突出重點、注重實績,結合實際、分類考評,客觀公平、激勵擔當,規范高效、簡便易行的原則。
第五條 以推動高質量發展為主題,注重規劃目標與年度目標任務相銜接,重點考評以下內容:
(一)林長制體系建設和運行情況。主要包括各鄉鎮(國有林區)林長設立及林長制工作機制運行情況、林長制配套制度建設及執行情況、林長履職情況、縣林長制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履行部門協作職責情況等。
(二)森林、草原和濕地資源保護發展目標完成情況。主要包括森林覆蓋率、森林蓄積量、草原綜合植被蓋度、濕地保護率、重點野生植物保護等核心目標完成情況。
(三)重點工作任務落實情況。主要包括森林、草原和濕地資源保護管理及生態修復情況,自然保護地體系建設情況,森林草原火災防控、重大森林草原有害生物防治,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防控等情況,深化森林、草原和濕地資源領域改革情況,林草生態產業發展情況,監督執法體系和基層基礎能力建設情況,以及支撐保障政策建設情況等。
(四)其他需要納入考評的事項。
第六條 林長制縣級考評工作在縣委、縣政府領導下,在縣考評辦指導下,由縣林長制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
(一)對鄉鎮的考評。由縣林長制辦公室牽頭,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縣委組織部、縣委宣傳部、縣委統戰部、縣委政法委、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縣政協辦公室、縣發展和改革局、縣工業信息商務科技局、縣科技局、縣公安局、縣自然資源局、州生態環境漾濞分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農業農村局、縣水務局、縣文化和旅游局、縣應急管理局、縣林業和草原局等部門組成考評工作組具體負責實施。
(二)對縣級部門的考評。由縣林長制辦公室牽頭,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和縣政協辦公室,組成考評工作組具體負責實施。
第七條 林長制年度考評采取現場檢查、查閱臺賬及檔案資料等方式進行。
第八條 根據縣委、縣政府下達的林長制年度目標任務和有關要求,縣林長制辦公室牽頭研究制定年度考評實施方案和考評細則(具體考評指標和評分標準),報縣林長制領導小組審批同意后印發實施。
第九條 各鄉鎮黨委、政府、國有林區和縣林長制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應結合實際制定林長制年度工作要點,在每年1月底前報送縣林長制辦公室備案。各鄉鎮黨委、政府、國有林區和縣林長制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的林長制年度工作要點是林長制年度考評的重要核查材料,一經報備不得隨意調整。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應及時將調整情況報送縣林長制辦公室備案。
第十條 考評對象應對本年度落實林長制目標任務情況進行總結,認真對照考評細則開展自查自評,形成自查自評報告,于12月底前將自查自評報告和證明材料報縣林長制辦公室??h、鄉總林長應對年度履職情況進行總結,形成書面述職報告,于12月底前報縣林長制辦公室。
第十一條 縣林長制辦公室組織有關成員單位按照考評方案和考評細則對各鄉鎮(國有林區)和縣林長制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集中進行綜合考評。考評基準分為100分,由考評責任單位根據依法采集整理的年度統計數據、日常動態管理情況、年度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督察情況等,對考評對象報送的自查自評報告、證明材料及各縣、鄉總林長年度述職報告等進行核查,對照考評細則進行考評打分,并于次年1月初形成考評打分結果。
第十二條 分類評定各鄉鎮(國有林區)和縣林長制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的考評等次,由縣林長制領導小組研究確定??荚u等次分別為:優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分至89分,含80分)、合格(60分至79分,含60分)、不合格(60分以下)。
第十三條 對發生特大森林草原災害、破壞森林、草原和濕地資源特大案件等事件而隱瞞不報或處置不力,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考評中存在篡改、偽造數據等弄虛作假行為的,直接認定為不合格。
第十四條 考評結果由縣林長制辦公室負責統一公布,同時將存在問題和整改建議等分別反饋各考評對象。各考評對象應認真整改考評指出問題,整改落實情況與下一年度考評成績掛鉤。
第十五條 考評結果納入高質量發展綜合考評指標體系,并抄送縣委組織部和縣審計局,作為有關黨政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任中)審計的重要依據。
第十六條 對工作突出、成效明顯的,進行表揚或獎勵,并報組織部門備案。對工作不力、年度考評不合格的,由縣級總林長對鄉鎮(國有林區)總林長或縣級部門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并責成限期整改。
第十七條 各考評對象要嚴守考評工作紀律,及時、準確提供自評報告和相關數據、資料等,主動配合開展相關工作,確??荚u順利進行。對違反工作紀律、造成考評結果失真失實的,依規嚴肅追究責任。
第十八條 各鄉鎮(國有林區)、村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級林長制考核辦法。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縣林長制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縣林長制領導小組組長、常務副組長、副組長,縣級總林長、林長、縣級總督察、副總督察。
漾濞彝族自治縣林長制辦公室 2022年5月24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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